化工厂职业危害
标准名称: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起草部门:办公室起草人:刘义审核人:车瑛琦批准人:苏惠发布时间:2008.1.1有效期:3年标准内容: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车瑛琦副组长:王立松
组员:马国维崔文玉易中林
何宝军聂永亮张树柏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班长组员:各班成员
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2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安全管理类标准编号:yh.g03.01.0003—2008标准名称: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起草部门:办公室起草人:刘义审核人:车瑛琦批准人:苏惠发布时间:2008.1.1有效期:3年标准内容: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厂职工职业病防治。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五条厂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
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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