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5〕80号)以及《南充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南粮发〔200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计划任务确定,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区政府申报当年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预算,制定落实地方储
第二篇: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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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2—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与运作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计划将实物足额充实到位。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
—3—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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