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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17年度考核情况通报

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本局各相关科室:为规范我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玉林市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业务骨干并分成三个年度考核工作组对市本级17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5家,二级医疗机构5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家)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结合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及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现将有关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及评分结果

我局对市本级1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考核。考核组分别就基础管理、就医管理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社会保障法规执行情况,信息系统管理及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从检查考核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医院对医保工作都非常重视并积极配合,各项制度和设施较为完善,服务水平有一定

第二篇: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二)能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两年内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记录;

(四)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负责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医保医师名单。

第六条医保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履行以下岗位要求: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范围,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施诊时应校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三)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应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

签字同意;


(未完,全文共13250字,当前显示1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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