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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部门、各镇食药所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皋兰县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统一领导全县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食药所的,由该镇食药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县安委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章舆情监测制度

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县安委办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舆情引导。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舆情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舆情分析制度

第八条来源分析。在第一时间监控和药品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九条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舆情处置制度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食药所,或虽然发生在一个食药所,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县层面处置的,由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其中,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县农牧、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药品安全舆情,由县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各镇食药所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有关镇食药所获知药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于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安委办。第十三条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四条牵头镇食药所应与相关方面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有关镇食药所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五条各食药所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食药所、各部门舆情处置工作。有关镇食药所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县安委办发出督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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