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通报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总体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车间)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预防措施。
4.通报程序
4.1一般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车间)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报,安全管理部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部门(车间)。
4.2重大事故隐患。隐患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书面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公司进行公告公示。
5.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5.1事故隐患通告: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及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
5.2公告栏:应在厂区门口设立隐患排查情况公告栏,及时对每次隐患排查情况及每月全公司隐患汇总台账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照片、可能导致的后果、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
5.3重大事故隐患告知牌:应在重大事故隐患部位设立事故隐患告知牌,内容如下:
(一)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二)隐患防范措施;
(三)隐患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和验收责任人。
5.4公示公告牌。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厂区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公示牌,公示企业重大隐患名称、部位可能波及范围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6.考核
6.1隐患发生部门(车间)对发现的隐患故意隐瞒不报,扣除每月部门(车间)安全绩效奖,如果事故后果严重,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6.2安全管理部门未按本制度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并责令整改。
第二篇:事故隐患通报制度纳雍县沙田煤矿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纳雍县沙田煤矿2018年4月2日
纳雍县沙田煤矿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为加强矿井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防范措施。
二、通报的程序
1、一般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单位。
2、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矿长汇报,书面向县安监部门汇报,并在矿区内进行公示。
三、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1、事故隐患通告:
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
2、检查通报。煤矿每次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后及时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危害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等。各单位接收到通报后组织员工及时学习。
3、重大隐患告知牌:
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在短期内治理完成应在隐患部位设立告知牌,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时间、责任人和验收责任人等。
四、奖惩
1、隐患发生单位对发现的隐患故意瞒报不报,对单位负责人按照矿制度严肃处理,发生事故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科未按照本制度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按矿制度给予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篇:事故隐患通报制度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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