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案双查”的工作安排201509
去年,总局下发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对做好一案双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一些县局稽查局长进行了调整,可能对“一案双查”还不太熟悉。下面,我们简单地学习一下“一案双查”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强调“一案双查”
一是上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特别是反“四风”中,逐步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深入,目前把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以及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列入了监督问责的视野。“一案双查”是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抓手和载体。
二是上级和市局工作的工作要求。各级都对“一案双查”工作越来越重视,省局和市局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了绩效考核。省局要求各市局每年“一巡查双查”不少于2件,市局也对县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也是稽查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三是规范基层管理的客观需要。从工作实践中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大多都伴随着内部人员的管理失职失责。去年,市局稽查局向市局监察室上报的2起“一案双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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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查出了税收管理人员中的失职失职情况,并相应给予了监督问责。
二、什么是“一案双查。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外查偷逃抗税,内查违纪违法和不廉行为。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什么样的案件要进行“一案双查”。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3种情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2
数额标准的案件。省局规定的数额标准有三个。单位偷税数额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三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四、什么样的案件符合“一案双查”的标准。
自己查办的案件标准: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所在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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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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