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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第一篇: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

诉的处理工作。监察厅有关处室收到的行政效能投诉件要及时移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投诉对象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投诉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四)责令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对投诉对象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投诉:

(一)投诉对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丢失损毁,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履行职责的;

(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七)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率、效能、效益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直接来访又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投诉,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直接办理的投诉件

1、对省管干部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核,由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未完,全文共16300字,当前显示14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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