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
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50%,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500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七条:凡在下列情况的,除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事故发生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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