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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