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第六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第八条
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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