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自府法规〔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政府,其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的资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粮情检测设施和交通便利的条件,确保储备粮的安全。
第六条市粮食局是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执法主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库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费用(含利息)。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季将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会同市粮食局搞好市级储备粮库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农发行应当做好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信贷资金支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购
第九条购入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实行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食,且品质达到国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质量标准。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市粮食局委托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委托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和能够达到核定的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企业储存,并同承储企业签订《安全储粮责任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将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每仓不低于300吨),并采用先进科学的储粮技术。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参照省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在保管期间不得发生霉变、水蚀、火灾。
(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仓位、分年限、分地点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凭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单调入和调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轮换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轮换以粮食储存年限、粮食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储存的,应及时进行轮换。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由市粮食局根据库存粮食的储存年限和质量等情况制定,征得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原则上在产新后4个月内完成,每次轮换数量不超过总规模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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