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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

(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

(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四不直管”汇报材料xx镇“一把手”“四不直管”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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