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篇范文]
第一篇: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省、局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第四条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项目部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处安全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二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处安监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第七条项目部带班领导、安全员、当班班长每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八条凡属已经发现而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二公司将组织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分管批准后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排除隐患,验收合格
第九条各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二公司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二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二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应每周召开安全检查例会,对过去一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按处理情况逐条分析评估;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等,报公司研究处理;对下周重点安全防范进行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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