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中油办字〔2007〕9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出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公共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第五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井喷失控事故。海上油(气)井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发生井喷并伴有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火灾爆炸事故:
1.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3.火势燃烧抢救时间超过半小时及以上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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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发次生灾害;
4.油气运输船舶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重要港口损毁,或油品泄漏导致水面火灾,可能致使主要航道封航;
5.油气运输火车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铁路设施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
6.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海难事故。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稳、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火灾)、潜水作业、人员落水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四)溢油事件。海(水)上石油设施及油轮溢油量超过或可能超过50吨的溢油事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企业现有救援设施无法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引发重大次生事故,需要紧急求援;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六)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站场工艺区或周边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可能影响油(气)主干线输送中断1天或1天以上;
2.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重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4.由于事故封堵公路或铁路,造成公共交通中断,可能影响6小时以上事故。
(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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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5.
1、
2、3类放射源失控;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吨,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
(八)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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