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大兴区33个试点区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简要分析1
市的简要汇报
一、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和规划管理制度
(1)《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对集体土地限制转让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二、拟进行集体经营性入市情况汇报
1、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作草案说明时说,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本次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3、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予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4、试点时间为试点区县为33个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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