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
九、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九
、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追究“四不放过”
实施单位:安源煤矿
主要内容:对事故处理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因此,使每个职工受到深刻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及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实施过程:
一、实行事故调查分析制。
1.发生轻伤或一般性隐患事故,由矿级安全部门组织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交安全部门备案;
2.发生重伤或重大隐形事故,由矿主要领导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送集团公司安全局备案;
3.发生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矿主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局备案。
二、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㈠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一次1至2人的死亡事故:
⑴给予事故单位矿长、党委书记罚款10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没收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⑵给予事故单位责任副职罚款8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⑶给予事故单位责任副总工程师罚款5000元,行政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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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⑷给予事故单位的责任区科长和支部书记罚款3000元,行政撤职处分。
2.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年内发生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⑴给予事故单位矿长、党委书记罚款2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罚没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
⑵给予事故单位责任副职罚款15000元,行政降职处分。⑶给予事故单位责任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⑷给予事故单位的责任区科长、支部书记罚款5000元,行政撤职处分,责任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㈡发生重伤及轻伤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一次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承包集团人员按责任大小承担20%至40%,每月累计发生两次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加倍处罚。
2.发生轻伤单位,每月累计超过指标的,给予事故单位每超1人次罚款1000元,承包集团人员承担20%。
㈢发生重大隐形事故的责任追究:
1.发生瓦斯、火灾、透水事故,按情节严重,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5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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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顶板事故,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5000至20000元。
3.发生跑车、过卷、撤罐、电气失爆事故,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2000至20000元。
(4)发生瓦斯超限作业,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处理。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50000元。
(5)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无计划停风不进行分析,瓦斯超限不按事故分析处理等,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10000元。
(6)地面发生重大隐形事故,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5000至10000元。
(7)违章乱采乱掘,无规程、措施作业,未执行“四位一体”班前安全评估而作业的,给予事故单位每次罚款10000元。
实施效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不仅使干部、工人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认识到一旦发生事故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形成了自主保安,相互保安,单位保安的工作机制,从而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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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人员跟踪帮教
实施单位:安源煤矿
主要内容。针对目前煤矿职工队伍中农民协议工增多,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经验少、工作中图省事、怕麻烦、图侥幸、,造成违章和重复违章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消灭违章,降低“三违”人员重复发生率,制定了“三违”人员系统跟踪帮教程序,对“三违”人员进行系统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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