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信息
第四期(总第338期)
苏州市规划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七日编者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举办《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期学习培训班,我局派朱锋同志参加培训,现将该同志学习报告刊发如下,供局各处(室)、分局,各县市规划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参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培训
的学习报告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培训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城市规划协会协办,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孙安军司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邱跃分别作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解析”和“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的专题讲座。2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
1领域的学员参加了学习。培训中涉及的有关城市、镇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及动态维护的相关做法和措施对于实现“需求式”规划和“过程式”规划的统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我们日常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此整理,报告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办法》的制定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二是城市规划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编制审批提出的新要求;三是推进城市规划行业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1.《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控规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伴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探索期、法定化探索、面向管理的探索3个阶段。
1)第一阶段,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改变了原有“摆房子”的做法。1987年《桂林市中心区详细规划》首次启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提出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同年苏州桐芳巷改造规划,探索按现状——规划——管理的要求,区分对待可开发用地和公共设施。此后,经过一系列创新实践,逐步形成了以开
2发控制为核心的“控规”编制技术。1990年《城市规划法》的颁布、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3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相继出台,标志着“控规”编制技术框架的基本形成。
2)第二阶段,法定化探索(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0年初期)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广州、上海等特大城市,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对既有的“控规”制度做了调整和完善。主要以深圳“法定图则制度”、《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为代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控规”法律效力。同时,以上海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北京“单元控规”等为代表,以建设部指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基础,推进控规法制化建设。
3)面向管理的探索(2000年初到2008年)
“控规”在重视技术性、法制性和公共性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和强调控规的实用性。主要体现在①由全方位控制转向“四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核心的控制,如南京的“6211”;②由局部地块控制转向区域性和通则性控制,如广州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③规划成果由技术文件向管理文件转化。
4)小结
一方面,由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同时由于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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