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
磐政办„2014‟56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违法建筑处臵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6日
-1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土地使用许可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许可用途建设的建筑;
(二)农业设施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许可期限的建筑;
(三)县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以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建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六条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经费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违法建筑处臵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联合执法、
-3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十三条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建
-5件至今未落实宅基地,属过渡性质的;
(九)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认定);
(十)因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安臵户按当时拆迁协议或安臵政策,未超安臵面积的;
(十一)经县政府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上述拟暂缓拆除情形,须经村二委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要明确暂缓期限,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予以依法拆除、依法没收、补办审批手续等方式进行处臵。
第十五条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按以下意见处臵:
(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能或不宜拆除的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分为实物没收与违法收入没收。
(二)违法建筑处臵部门依法没收实物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管理和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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