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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不良医疗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医疗(事故)争议防范与处理制度

一、防范措施:

(一)强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的三基培训及诊疗规范培训,提高诊治水平

(二)推行医患沟通制,严格执行病人知情告知制度,在避免对患者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病人家属咨询

(三)严格履行急危重病人报告制,重大手术术前讨论、手术、审批、疑难危重病人讨论、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病历书写、处方书写制度、严格执行新技术和项目开展的论证审批制度、病历复印制度等

(四)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范执业活动

(五)突发事件按预案处理

二、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发生医疗投诉时,要按“医疗投诉处理程序”报告,如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以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给予正确的指导,有利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病员的痛苦和损害程度,从而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善后处理。

(二)补救措施

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尽量大的可能减轻医疗过程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当事人所在科室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接待工作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做好病员及家属的工作,避免争执使矛盾激化,要引导病员及家属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病案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指派专人封存、采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丢失、涂改、隐匿、销毁。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

(五)尸体解剖

凡发生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检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超过规定时间而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延期不处理的的尸体,经卫生局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由医院按规定处理。

(六)调查处理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医务科立即组织调查,经过院医疗安全小组分析讨论提出处理初步意见,最后经院领导讨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病员及其家属,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行政方面

当医疗事故争议造成医院声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的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责令检讨、通报、扣发奖金、辞退等,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并对医疗事故争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医疗事故争议责任科室必须认真分析医疗缺陷所在及发生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

2)医疗事故争议责任人必须认真查找服务缺陷,提出改正意见,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

(二)经济方面

被投诉或发生纠纷时,扣发责任者奖金;发生医疗事故争议赔付时,医院承担80%,科室和个人并承担20%。在科室和个人承担的赔付额中,科室和个人分担比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其他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按照当事人在医疗事件中应负的责任程度大小而不同比例的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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