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四包责任制
创建国家卫生城是兴市之举,是利民之策,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门前四包”责任制。
一、“门前四包”内容为:
(一)包门前环境卫生
1、单位应按县“门前四包”的统一要求,在责任区内设置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2、责任区内无痰迹和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
3、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商业门面、牌匾、灯箱等各类设施按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修粉饰,保持外形美观。
4、责任区内无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包门前绿化
责任区内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花坛、围栏等完好整洁,无明显缺株、死株和残缺破损的绿化设施;无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挂、拴挂物品及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包公共秩序
责任区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摊设点。
(四)包公共设施
保持责任区内人行道板、沿石、下水井箅、井盖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二、“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及监督执勤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责任区内树木、公共绿地的抚育、补植、修剪及绿化设施
1维护;
(三)负责责任区内属自有产权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临街一面的装修、粉饰;
(四)负责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上报县城建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前四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第二篇:门前四包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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