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54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分级负责制。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岗位责任。
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检查、工间班组检查、经营实体(车队、修理厂等)检查、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综合检查、公司有关负责人重点检查的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坚持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岗位自查自纠为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公司经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和安全保卫科每月至少对本单位及各实体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他负责人和科室每月至少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七、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需要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3、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佩戴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8、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是否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9、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八、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人员深入运输现场、事故多发路段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运车辆车况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营运手续是否齐全、驾驶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超载、超速、超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每月上路检查的时间应不少于5天,对重点车头和人头的检查面应达100%。
九、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排查隐患可采取下列方式:
1、集中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查找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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