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每人每年1万元进行优待。第三条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西城区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服现役的士官;
2、从地方直接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
3、文艺兵、体育兵以及部队特招的特殊兵种;
4、户籍在本区,不在本区入伍的义务兵;
5、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部队退回的。
第六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义务兵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增加数额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根据1996年《西城区征兵工作奖惩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每年3月1日以前,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期前应将优待金划入优待卡中。
第十一条义务兵优待金以优待卡的方式兑现,优待卡由各街道办事处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每年11月义务兵家属持卡到指定银行兑现。第十二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第十三条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11-11-2211:28:18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汇川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军属,以及本辖区在外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人员。服义务兵役人员发放期为两年。
非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校(指已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招收的特殊专业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本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测算报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按照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发放《优待安置证》和《光荣军属》牌,义务兵家属凭《优待安置证》领取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同时享受其他优待。
第四条城镇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六条辖区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每年年底享受一次优待,优待金的标准为:农村每年1000元,城镇的每年500元,经费由民政部门年初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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