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第一城食品区商户经营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的食品批发商是指以食品批发为主(含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生产者自产食品销售或经销商代理商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
中原第一城食品区所有批发商户,必须证照齐全,亮挂整齐。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一
食品经营人员管理规范
(一)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和学习笔记。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并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四)监督检查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工作着装。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范
(一)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在疆内购进的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电子一单通”,并对“一单通”所列内容与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查验票货无误后方可进货,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
(三)疆外直接购进食品,必须查验和索取以下资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许可证;
2、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检验(检疫)证明;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报关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根据索要证件,对未在电子监管系统内备案的食品,要及时备案。
(四)如实记录视频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三
食品运输和装卸规范
(一)各食品批发部和直接供货生产厂家的送货车必须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备案登记,办理食品送货可和送货车商加贴标识,做到送货卡、送货车标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证一照“齐全,随货通行,方可送货。
(二)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洗刷或消毒。
(三)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须符合卫生条件,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四)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毗邻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
四
食品经营制度规范
(一)认真做好所经营食品信息备案工作,及时更新修改电子监管系统中过期证照,清理垃圾信息,维护电子监管系统正常使用,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二)各食品批发部必须统一使用“电子一单通”进行发货。给零售经营户开具的发货“电子一单通”必须真实且加盖公章,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漏项。
(三)各食品批发部经销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四)按照食品标注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销售,并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销售设备,如冰箱、冷柜等。
(五)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六)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离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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