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的城市规划,对未来的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布局合理,分隔界限明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好,交通道路网布局合理,在拟定道路系统,选择路线时,应兼顾防噪因素,生活性道路必须从居住区穿过时,应尽量利用地形设置成路堑式或利用土堤等来隔离噪声,将主干道尽可能转入下,其上布置街心花园或步行区,将干道设计成半地下式,沿干道两侧设置声屏障同时设置一定宽度的防噪绿带。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规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针对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从减少交通噪声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和改造方案,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实施城区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禁止特殊功能区机动车辆的通行,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明显降低噪声。在同样的交通流量下,立体交叉处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噪声低5—10db。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应采用以返双行线,在同样运输量时,单行线改为双行线(单方向行驶),噪声可以减少2—5db。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应远离居住区,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须用防护地带与居住区分开,布置时还应考虑主导风向,现有居住区的高噪声级的工厂应迁出居住区或改变生产性质,采用低噪声工艺或经过降噪处理来保证邻近住房的安静,等效声级低于55db及无其它污染的工厂,宜布置在居住区内靠近道路处。对重点工业噪声源,采用治理与关、停、并、转、迁相结合的综合整治方案,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在居民区中的建筑工地规定使用低噪声设备,并规定超标械作业时限。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5)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在城市中不可能有大片的树林,但如果能种上几排树林,开辟一些草地,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则不但能增加噪声衰减量,而且能美化环境。有关研究表明,绿化带的存在,对降低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噪声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望生活在没有噪声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完全没有噪声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我们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声降到对人无害或对脑力活动和休息不致干扰的程度,还应加大环境噪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基础科研和工艺技术改进的投入,降低环境治理的费用。以人为本,树立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广大市民真正创造一个安静、清洁的最佳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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