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要求,决定适当调整甘肃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并相应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甘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一)提高省内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自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6分钱。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同时,同步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调后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43元(含税);不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93元(含税)。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适度缓解省内部分电价偏低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电投黄河上游水电公司盐锅峡、八盘峡水电站和大唐碧口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分钱。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促进环境保护,对纳入试点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国电兰州热电公司范家坪电厂(2×30万千瓦)、甘肃大唐西固热电公司(2×30万千瓦)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执行。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适当提高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一)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11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电量后,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32分钱。其中非居民照明、大工业(不含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农业生产(不含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44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94分钱,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件
1、
2、3。
同时,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待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对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的武都区、文县、康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成县、舟曲县销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本次调价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件
4、5。
(三)综合趸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顺加1.67分钱执行。
(四)农村综合分类用电中,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分别顺加2.44分钱、2分钱执行。
本次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全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2.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3.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趸售)
4.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未完,全文共9728字,当前显示147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