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03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追究其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当事人,警示教育更多的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1、责任分类
直接责任:即岗位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生产事故的主要工作人员间接责任:即岗位责任的主管责任人,是发生生产事故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员。
领导责任。即发生生产事故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
2、追究方式
处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罚款、下岗待岗。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3、一般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一般生产事故指由于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而发生的、程度较轻且后果不严重、未给单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对一般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分别对部门或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罚款、下岗待岗的方式予以处罚,一般不再追究上级的领导责任。
4、重大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重大生产事故指由于安全责任意识极其淡漠、安全防范工作严重疏漏、失职、渎职而发生的、程度重大且后果严重、给单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对重大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分别对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5、其它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生产事故或阻碍、干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追究其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予以处罚或处分。
6、对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医院保卫处和纪检监察室共同实施。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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