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汝城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
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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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活动内容
1、扎实推进“五统一”工作。按照木材运输“五统一”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配合市局认真做好“五统一”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厅抽查。
2、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为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今年省厅举办的各市州、县木材检查管理站长和木材运输巡查队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班内容,着重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木材运输检查系统要把加强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打造一支“形象像军人、作风像铁人、执法像巨人、服务像仆人”的执法检查队伍。坚持木材检查“五严禁”,既:未经省厅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巡查;木材巡查执法范围仅限于在林区县、乡道和采伐山场源头,严禁上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和采伐山场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巡查执法;严禁搭车收费。木材运输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执行公务,更不准以权谋私。加强源头管理,减少上路执法的频率,切实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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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要将活动开展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各项执法措施,健全检查执法机制,以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契机,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纠正不良作风,以点促面,深入推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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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对本地木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作出修订。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切实维护木材运输证的权威性。要进一步严肃核发纪律,明确核发程序,规范核发管理,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切实保护木材运输证申领人的合法权益。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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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