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2月支付2000万元取得一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6月16日a公司收到返还的,400万元土地出让金。应当如何做账务处理。『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税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排除在“财政拨款”之外,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原因有三: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把政府补助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案例分析]
方案一:房地产企业收到当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0贷:营业外收入400借:营业外收入400贷:本年利润400纳税效果分析:
(1)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形成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400×25%)。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仍然保持为2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扣除30%。所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130%=2600(万元)。
方案二: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会按照习惯做法直接用来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400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0纳税效果分析:
(1)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由2000万元减少到1600万元,按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30%计算,允许扣除额为1600×130%,=208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少抵扣增值额=2600—2080=520(万元),即增加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520万元,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最低税率30%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520×30%=156(万元)。
(2)开发成本减少400万元,增加应缴土地增值税156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0一156)=244(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4×25%=61(万元)。由于,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冲减土地成本,而增加缴纳税费合计=156+61=217(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减少税费支出117万元(217—100)。[筹划结论]税收对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依附性,税收要依据会计核算的结果来计税。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在处理每一笔会计事项时,一定要考虑到以后的纳税效果,切忌按照习惯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篇:土地出让金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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