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在法律层面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层面有《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省工商局八条禁令等,促进了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发展。但在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部分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存在。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严肃
主要表现在:
一、特别对于偏远的工商所来说,人手比较少,经费比较紧张,扣留少量的财物还要到县(市)局办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手续,不但增加了人力物力,还要花费很多时间,所以干脆不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手续。
二、无论有无必要均采取强制措施,但为了管理的需要,往往未经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随意扩大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范围、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手续等。
(二)相关证据材料不完整一是证据不充分。突出表现在把当事人的陈述或询问笔录作为唯一的处罚证据,没有其它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这也有主客观的原因,由于执法力度不强,再加上农村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配合,增加了取证的难度;二是涉案证据不能相互映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突出表现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与收集的证据材料有一定的差异或不符。三是证据提取的要件不完整,有的无当事人签字,有的未对证据作出说明,有的执法人员未签字等等。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处罚的罚种和处罚的幅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千差万别,情节各不相同,如何对行政违法当事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给予恰如其当的处罚,一直是一个难题。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何把握这条的量刑幅度,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只能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自行作出判断,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性大,不免出现熟人轻罚或不罚;同一行为有的重罚,有的轻罚;出现处罚畸轻畸重,处罚不公的现象发生。
(四)查扣、没收物资管理混乱
现在,虽然在建规范工商所,部分工商所已达标,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有了相应的存放地,但大部分工商所没有统一的物资管理库房,导致在行政执法涉案物资管理上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由各办案机构自行存放,既无物资台账,也无其他管理措施,处于无序状态,进无登记,出无手续,时间长了,容易导致将行政执法涉案物资当垃圾扔掉或者遗失。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转型”不到位
自2009年暂停征收“两费”以来,工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和职工思想未“转型”,还停留在原来的工作思路上,以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就万事大吉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相关执法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了一套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各执法单位,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一些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执法的主观随意性。
(三)受经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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