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问责追责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追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追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追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公司范围内年度评优资格。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提拔和任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追责的组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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