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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等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主要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对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三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db32/t2707)的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的要求,检验数据应当真实,检验记录应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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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工程实物质量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db32/t2708)的要求。需要通过试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省境内乙级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测单位在本省境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开展检测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具备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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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件,其中: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人员配备、检测能力要求、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等级标准条件。其中每个类别甲级检测单位检测人员至少15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7人),乙级至少10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5人)。

(二)具有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环境,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四)配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检测人员和设备,与母体检测单位或其他分支机构不交叉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计量认证能力范围和母体批准的水利资质类别范围。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计量认证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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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二)办公及检测、试验场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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