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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制度配套制度

第二条凡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其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适时向局务会议通报或经局务会议讨论议定。

第三条局务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重要指示,以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

2、贯彻执行上级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局主要事项决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3、组织本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

4、研究本局年度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等;

5、研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资金拨付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报请局党组或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

7、研究科室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等)的制定、修改,以及工作总结、检查、通报等事宜;

8、研究探讨涉及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与政策措施;

9、听取基层单位的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题请示并作出决定;

10、其它需要局务会通报或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日常权力运行一般事项,应当在局务会议上通报;较重大的事项,应当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局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局党组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党组人员不足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召开局务会。

第六条局务会议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一般每月一次。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的事项,应依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局务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议题,并事先向与会人员告知;需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与会人员发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局务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符合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要求。参会人员要认真发言,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对错误的倾向性意见勇于批评。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局长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局长后决定。

第十条局务会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局务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记录,每个人的意见及会议决定都应有据可查。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议题;

4、会议主持人;

5、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

6、会议记录人;

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与会人员签字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的效率,促进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专家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由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实质性考察、核实、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以及权力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等事项,应当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长特别奖评审;

(二)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评审;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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