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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定稿]

第一篇: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定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符合《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五、非单一闲置原因的处置

土地闲置既存在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又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在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时还应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误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六、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处置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计征。

《处置办法》实施前已闲置但未处置的土地,土地闲置费按照征收基数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七、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满两年的,但转让公告或法院拍卖公告中明确受让人应承担土地闲置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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