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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劳社(2006)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以及《劳动保障部等18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下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字样。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管理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各市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省政府《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省政府《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并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市要统一印制《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证》、《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省内跨行政区域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持证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应当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并每季度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认定、审核、填写、发放、使用等情况要全部录入微机,建立微机查询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持证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每季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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