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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监职责亟需提高专业能力

前不久,“周村案”的判决,在企业广大安技人员中引发热议。作者从企业安技人员的视角建议,全国安全监管系统的安监干部亟需提高专业能力。

据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报道,2012年5月28日,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检2个月后,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2014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周村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刘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15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某上诉请求,终审维持原判。

此报道一出,引发许多基层一线的安监人员对“周村案”的判决不服,归纳起来主要观点如下:一是有人认为,如大家都待在机关不下去检查,被问责的风险反而小。如安监执法人员不常去企业开展安检,出现监管盲点,一旦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性质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监人员是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的。二是王某和刘某进行安检未发现企业存在用电隐患,说明其执法过程中存在履责不到位问题三是有人认为,本案中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监管人员未发现隐患与造成死亡事故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对责任的认识

职业经理人冯伟雄在其学术论著的代表作中提出的“责任定律”认为,责任是一种义务,需人们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个责任的过程一般分为下列10步骤:

审责。是人们在完成目标前,对目标的结果进行判断责任的大小、时间及承担对象。

切责。是责任人从思想上充分了解责任。

归责。是责任人以非强制性或压迫性接受责任。

尽责。是责任人在承担责任过程中,有能力驾驭责任方向,应对各种风险,用最快速度完成责任。

责难。是对责任人完成责任过程中,对一些事件和存在风险有意识地指责或非难责任人。

受责。是对责任人一种惩戒和提醒行为,是为完成责任提供更好保障。

惩责。对责任人在完成责任过程中出现失误进行结果性惩罚。

悔责。是责任人在完成责任过程中,受到不该惩罚的责任,人们因此而后悔。

免责。是责任人受到不白之责能申辨,并取消不该承担的责任。

偿责。指责任人受到不该承担责任后,人们对其物质、精神上一定补偿。

其中前三项审责、切责、归责属于责任管理前期准备工作,是在分工明确基础上,赋予每个职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使监管部门对职位上人员应担责任风险大小、时间和对象有一基本判断,做到职责明确。

目前我们在责任制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么缺乏法律依据,要么凭借个人主观愿望或抄袭别人的制度。责任制度在制定和公布前,缺乏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程序。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相关人责任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有时也会使事故追责失去公正、公平性。所以建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细化事故责任界定问题,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及标准。

尽责、责难、受责是责任制过程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中第59―67条的所有规定,就是国家以法律条款授予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的责任。第62条中的一二三四款就是赋予安监执法人员的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安监人员能否承担起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确保在自己检查的范围内、查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保证不出事故,用最快速度完成责任,是需深入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

履责是有风险的,安监人员对此必须应有充分思想准备和认识,否则就不会感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压力。

履责要注意把握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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