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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潭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可选择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0.9亩以上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专业菜地和专业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工商企业等的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

拆迁经依法批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农家乐”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的临时建筑,被拆迁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其临时建筑按结构类别补偿标准的50%给予包干补偿;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不再予以补偿,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企业补助、住房补助、过渡费、搬迁费等,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关于养殖活体动物的补偿问题

经依法批准从事活体动物养殖的被拆迁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可给付一定的转移费,具体由当地政府和当地征地拆迁机构商定。养殖的动物仍归所有权人所有,并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时间内自行处置。

四、关于征地红线内无违法建设奖励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批准建设房屋以外无任何违法建设的,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可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给予400元/㎡的无违法建设奖励。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未按征地公告规定时间拆迁腾地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按照潭政办发〔2010〕45号文件认定的无证房屋并已给予补偿的房屋,不享受无违法建设奖励。

五、关于零散树木和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药材基地、果园的补偿问题

零散树木折算成亩计算,按照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树木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拆迁经合法批准的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药材基地、果园,被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腾地的,由当地政府和当地征地拆迁机构商定包干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亩。抢栽抢种的,依法不予补偿。

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产交通补助的问题

只征收房屋不征收有承包权的土地,并选择住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有承包权的土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一次性生产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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