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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至于1~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级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各种资金,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集中用于解决规划中最困难的人口;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水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第十六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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