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x集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xxx集团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办法》、《x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各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集团控股子公司(下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各所属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所属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货币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集团公司所有资金必须统一纳入集团财务监管范畴,严禁集团内各级公司及部门科室私设“小金库”,严禁
资金体外循环。
(二)财务中心对集团所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调拨、有偿使用的原则;资金统筹管理不影响各级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不影响各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集团内部资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即“谁使用,谁付费”。财务中心通过“结算管理”和“信贷管理”做好集团资金调剂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均衡性,为集团正常运营及投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四)未经集团批准,所属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拆借资金,不得将资金借给外部单位。
(五)除经集团批准外,所属公司不得从事股票、期货买卖,不得擅自从事资本运作。在集团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后,集团日常资金理财和短期投资活动由财务中心在集团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运作。对于重大的资金运作,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销必须报财务中心审批,由财务中心报集团研究批准后执行。
(七)集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资金计划执行。
(八)集团资金管理逐步过渡到“三个集中”:存款集中、贷款集中、资金运作集中,视情况实施“收支二条线”管理
模式。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各所属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
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所属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各所属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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