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第一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时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纳税义务发生是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注意事项:
1、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期在劳务发生地按应税销售额预缴税款;
2、已预缴的应税销售额在所属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第二篇: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代开发票操作指引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代开发票操作指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类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市一般纳税人跨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在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本市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预缴税款均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本指引类型五步骤一的流程办理报验登记。
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本指引类型六步骤一的流程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需预缴税款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需预缴税款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类型二: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本市小规模纳税人跨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可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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