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协调会议制度
1.现场协调会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和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以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许多问题的经常性工地会议,俗称工地例会。
2.现场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
3.参加人。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承建商为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业主负责人或代表,必要时还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如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参加。
4.会议议题一般为:(1)对工地存在问题的解决和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工程进展情况(对下月、下周进度的预测);
(3)承建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情况;
(4)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5)有关技术问题(具体问题另议);
(6)有关工程款支付及索赔问题;
(7)现场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问题;
(8)外部条件问题;
(9)与工程有关的其它问题。
(注: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业主向承建商通知监理单位、总监姓名、监理范围,由总监介绍监理程序和监理要求。)5.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整理,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认可,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并签收。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1)会议地点和时间;
(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其所代表的单位;(3)会议参加单位提出的主要问题;(4)议决事项(包括何人何时执行)。
6.除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由监理单位或业主主持。
第二篇: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2、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
3、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旁站工作到位,管理层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4、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4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5、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7、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8、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9、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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