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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拳出击资金挪用

2017年01月17日05:58证券日报

临近农历新年,各地银监局集中公布了2016年年底开出的罚单。其中,来自甘孜银监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较为引人注意,罚单显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多次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实施冒名贷款和虚列应收款的犯罪行为,挪用信用社资金,导致出现重大风险,对信用社重大资金损失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而这是自2015年银监会修订《中国银行(3.680,-0.04,-1.0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后,为数不多的几例终身禁止入行处罚之一。

终身禁止入行罚单再现

早在2015年,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罚办法更为严格,对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董(理)事高管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监管层同时强调,不能以监管纠正措施替代行政处罚,不能以机构处罚替代个人处罚,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监管处罚,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换言之,别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罚的罚,而且要透明。

在此之后,监管对于个人的处罚大多为警告至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到3年,终身禁止从业罚单只有几例。银监会负责人曾对终身禁止从业处罚做出说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是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这个处罚是比较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其中一条为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甘孜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因无视信用社信贷、财务管理制度,多次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实施冒名贷款和虚列应收款的犯罪行为,挪用信用社资金,导致出现重大风险,对信用社重大资金损失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而这样的处罚在近两年并不多见。

银行服务质价不符遭罚

除了上述罚单外,近期,宜春监管分局开出的一则罚单的处罚原因也较为特殊。罚单显示,某国有大行樟树支行因金融服务质价不符被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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