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管理办法 - 3gr80
第一篇: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管理办法-3gr80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新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1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四)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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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霍尔果斯市商经委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商经委应当同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一)应收账款融资;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坏账担保;
(五)经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经营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中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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