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2日)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根据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1个执法年度内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其他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两个部分。
安全生产其他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及依法对有关事项督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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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8.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执法经费情况;
(5)重点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事项;(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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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2)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包括计划检查工作日、非计划检查工作日。①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单位开展一般检查的工作日。
②非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为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与有关部门执法、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执法任务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①实施行政许可;
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事项;
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⑤其他执法工作。
(3)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①机关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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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③病假、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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