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龙溪和卞庄园区。本办法适用于龙溪、卞庄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管理、调优结构,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工业率先倍增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镇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入园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自觉参加镇党委、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
(四)按时填报园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
(五)园区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每季首月召开入园企业联络会,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准入与审核
第五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市、镇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项目投资强度
1、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入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投资强度的要求: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或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供地标准。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全部进标准厂房。
4、年纳税销售低于1000万元以下企业或项目不得入园。
(五)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放宽。
(六)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不允许入园。
2第六条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或投资总额承诺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臵审批项目批文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园企业或者项目,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会审后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建设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
第八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执行“招拍挂”规定,出让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且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
第九条凡签约入园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且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工业项目建设速度原则上在入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开工,一年内必须建成投产,且二年内必须达产达标(具体以合同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31,投资强度,建设速度,产出密度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目最低标准核算面积,多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以最低一项为依据核算面积,多余的面积依法收回或按国家规定的土地最低出让价的二倍标准补交出让金。
2,未经审批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除按商住用地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外,还要按100元人民币/m2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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