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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七十

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月24日)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执行定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辽高法(1996)25号)

第2条规定。实施《决定》第11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2001年3月4日)规定:《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可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第二篇: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赢了网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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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涉嫌挪用资金罪,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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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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