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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事会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摘要;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种形式,发展到至今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是从我国股票市场及新股发行的表现,以及监事会在公司的实际功效就足以知道我国监事会的治理和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认清我国监事会的现状,是找到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有效途径。关键词:监事会,现状,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分散,竞争激烈、复杂多变的市场又要求公司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和经理人等经营层进行。这就导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1]。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董事、经理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目标的不一致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在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监事会的产生的背景

我国监事会是在参考了两种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简述如下:

1、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模式的基本架构英美是实行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代表,英美传统公司立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其行使,董事会任命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日常事务,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受董事会的监督。虽然英美公司立法赋予董事会包括从任免公司总裁到战略决策在内的极广泛的权力,甚至规定

[2]但实际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集中“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在管理层手中。管理者权力集中,失去制约,主要是由英美公司董事会制度的结构性缺陷造成的。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解决由于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建立的,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至此,英美国家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得到了补充和完善:虽然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但其在现有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发挥监督管理层的功能,起到相当于独立的监督机构的作用。

2、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模式的基本架构

德日是实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代表,德国和日本都是通过设置和完善公司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业务执行者进行监督。德国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日本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是监察人和监察人会。在德国,监事会主要是监督机构,不干涉董事会的经营业务。在监事会内部构成上,德国立法明文规定了职工监事制度,成为德国监事会制度中的亮点。

日本公司法上的监事会(监察人)是一个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平行监督。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清晰,监督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监督权局限于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其外部监察人制度的设立,增强了监事会的独立性,监察人职权范围规定得较为详细,并可以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区分监察人的构成和监督内容,监察人之间各自独立开展工作,虽然需要向监察人会报告工作,但监察人会只是议事协调机构,监察人会的存在并不影响监事的独立判断和独立履行职能。

由于与英国、美国完全不同的历史传统、政治理念、国民意识、资本结构和外部市场环境,导致德国和日本不可能主要通过外部监督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这样就导致了德日以内部监督方式为主的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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