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细则
(2011年6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经济组织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全市新经济组织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经济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经济组织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条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是具备条件的新经济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基层党委,须经市委批准。
第六条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可采取挂靠组建、村企联建、企企联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同时,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由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建联系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
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改制同步续建。
第八条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建制为支部、坐落于村街的由村街党组织管理;建制为党委(党总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区、办)党(工)委管理;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逐步转入属地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九条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二)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三)加强党员和职工群众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知识水平;
(四)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培育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做好党员、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各方面的关系;
(七)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实行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为企业排忧解难,协助他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大胆开展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员统一活动日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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