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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篇:

5.食品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食品学院学生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和各学生基层党支部以及党费管理人员在党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五条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出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一)一般学生党员(不含带薪学习人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带工资学习的,按其工资标准缴纳党费

(三)出国学习或探亲的党员,出国期间停止组织生活,回国后,经党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出国期间的党费应及时补交。第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主动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院党委直属各基层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特殊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组织批复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党员违反党纪受开除党籍处分,在支部大会做出决议,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按时交纳党费。第十条学生党员的党费由党务中心实践部负责定期按标准收缴,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应在下发通知一周内及时将本支部的所有党费收齐,并填写好党费收缴明细,连同党费一起上交实践部党费收缴负责人。第十一条学生党务管理中心在收齐各支部党费和收缴明细后,于一周内将款项和明细上交学生党总支,并由学生党总支统一开具专用党费收据,并在一周内反馈给各支部党组织委员。

第十二条学生党支部党组织委员在领取党费收据后,应将收据和明细在支部内给予公示,并妥善保存。如有异议及时汇报学生党总支,由学生党总支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党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学院各基层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安排各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费收缴工作,并定期将收缴的党费上缴食品学院学生党务管理中心实践部。实践部安排专人定点联系各支部督促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学院学生党总支组织委员专门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在学生党务管理中心实践部上缴党费和明细后,做好汇总核对和备案工作,再上报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上缴江南大学组织部。

第十五条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审批程序为:申请使用单位向食品学院学生党总支提交申请报告,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经研究提出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或院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党日活动开展经费;(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10年1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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