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北京交通委员会
信用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引导作用,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在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的监督管理。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各从业单位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等级情况,在资格审查、投标担保、评标、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奖励或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本市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第五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需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将相关奖惩措施予以明示。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
1第六条
各从业单位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需登录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并开通单位帐户,填写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初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有全国综合评价的,其等级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八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和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评的具体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录入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应扣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和履约的,如果是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信用等级;如果是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该项目主要专业工程的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投标、合同履
2约、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劳动用工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最高为2分,最低分为-3分,投标企业最终得分为企业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文件得分和企业信用得分相加。
对特大型桥梁、特长大隧道等技术复杂、安全风险高的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和企业信用分设置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企业信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
被评定为aa级、a级、b级、c级、d级的,企业年度信用得分分别为2分、1分、0分、-1分、-3分;前三年所占权重为20%,前二年所占权重为30%,前一年所占权重为50%。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当其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符合合同条款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保证金免于缴纳;
3、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50%提交;
4、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50%扣留。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8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80%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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