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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庄矿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办法1

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周转和运行效率,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所有单位,以及权属单位,省外煤矿。第三条本办法所述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且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低值易耗设备。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在机电科下设设备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机电科设备组。公司成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生产副经理、总会计师任组长,机电副经理、机电副总、机电科长、设备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机电科设备组全体人员为成员。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设备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专业会议。

第五条负责设备计划与购置、设备调剂、设备报废与设备处置的审批;负责设备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实行模拟租赁考核。具体职能如下:

第六条负责设备的基础管理、安全运行监管、调剂使用、设备维修和设备的模拟租赁管理;

第七条负责维简资金的设备计划管理;第八条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设备计划审批;第九条负责设备采购、库存设备监督管理及考核;第十条责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负责报废设备统计、鉴定及按程序报废处理。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是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机电区长,负责本单位全部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设备选型

第十三条遵循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各种类型的设备原则上统一机型、统一厂家,保证设备的适应性、通用性、可维修性及配件供给的保障性。

第十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及试用设备,必须组织选型论证。

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选型论证,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当月上报预算会;

单台价值20-50万元以下的设备,选型论证后,将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的论证材料报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分管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审核,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组织调研论证,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计划与购置

第十五条按照年度计划和零星计划相结合的方式,设备(包括试用设备)全部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维简资金设备计划,按《集团公司维简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下年度生产开拓方案和矿井(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生产经营需要及资金情况,编制设备需求计划。统管设备需求计划单独编报。

第十七条因生产需要急需购买的设备经总会计师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进设备,然后在一周内走完新购(预算外)程序。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确保设备需求计划的准确性,设备计划资金不得超支,否则,按超出金额扣减单位利润。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按《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重大设备投入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规定。

第五章使用与调剂

第二十条设备使用的现场条件,必须满足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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